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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河北时装周在沧县举办

齐鲁网·闪电新闻9月25日讯 在中国,孔子有着非同一般的地位。《论语》流传千年,孔子的名句“德不孤,必有邻” “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君子和而不同”等历经千年仍被广泛传颂‌,影响了世代中国人。穿越时光,如今再读孔子的名言,依然有着现实意义。-->  【德不孤,必有邻】  有道德的人不会孤单,因为会吸引志同道合者相伴。  山东朋友圈越扩越宽,好朋友越交越多。  1979年10月,青岛市与日本下关市缔结国际友好城市关系,开启了山东省对外友好交往的新篇章。46年来,山东以友城为根基,不断推进国际友城交往提质增效。  截至目前,山东已建立702对友好城市和友好合作关系,“朋友圈”遍布世界106个国家。  五月的齐鲁大地,万物并秀,生机勃发。以“携手同行,合作发展”为主题的2025山东国际友城合作交流周如约而至,来自47个国家120余个友好省州、城市代表,跨越山海、齐聚泉城,共叙情谊、共话合作、共谋发展。  经贸合作,是友城交往的“压舱石”和“推进器”。  这次友城周,设置企业对接洽谈板块,举办友好省州长对话、友城企业对接洽谈会、“感知新山东”—友城经贸合作齐鲁行等20多场活动,用好友城周契机,放大友城资源优势,释放更强开放信号,促进山东与友城全方位、全领域精准对接交流。  站在新的起点,山东国际友城合作交流周已超越单纯的外事活动,成为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重要平台。人们将进一步清晰看到,一个更加开放的山东,正以海纳百川的胸襟拥抱世界;一个日益自信的中国,正以兼济天下的担当造福全球。  【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  朋友从远方来相聚,难道不令人快乐吗?  山东不断扩大的市场规模和强大的经济韧性吸引众多跨国公司来齐鲁大地投资兴业。  第六届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于2025年6月18日至20日举行,吸引来自43个国家和地区的570位嘉宾参会。诚可谓,“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  在许多外资企业看来,山东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高质量发展,孕育着新的市场机遇。  改革开放以来,跨国公司来山东投资兴业,不仅为山东提升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和区域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从山东广阔的市场空间获得了丰厚的商业回报,树立了互利共赢的合作范式。  此次峰会以“跨国公司与中国—链接世界 合作共赢”为主题,为跨国公司搭建政策对话、产业对接、项目合作的交流平台,向世界传递出中国持续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欢迎外资企业来华投资兴业的积极信号。  第六届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犹如一扇窗,释放出中国愿与跨国企业共享机遇、共同发展、共创未来的积极信号,展现出中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坚定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决心和诚意。  【君子和而不同】  君子追求和谐但保持独立。‌‌  在儒家思想中,“和而不同”是文明共存的法则。只有通过和谐而非冲突,才能做到真正的文明共存。  9月17日下午,中国山东—新加坡经贸合作交流会暨2025新加坡山东周开幕式在新加坡金沙会展中心举行,以“向新而行,共创未来”为主题,共商鲁新交流合作新举措、新愿景,增进彼此了解、厚植合作优势,共促高质量发展。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这种合作模式体现了孔子 “和而不同” 的思想,求同存异,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推动了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山东深度参与共建“一带一路”,持续拓宽与中亚五国的合作范围。上合示范区已成功发送至中亚五国的中欧班列逾1600列,彰显了双方合作的深厚基础与广阔前景。作为亚欧大陆的交通要冲,山东省通过上合示范区深化与中亚五国合作,有力地推动了东西双向互济与对外开放。通过高标准的上合示范区建设,山东不断拓展与中亚五国的合作领域,进一步推动了对外开放。  孔子的名句,历经千年,依然闪耀着智慧的光芒,提供着无尽的启示和智慧。  2025中国国际孔子文化节将于9月27日至28日在曲阜举办,围绕“大哉孔子 和合共生”主题,将开展2025中国国际孔子文化节开幕式暨第二十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孔子教育奖”颁奖典礼、乙巳年公祭孔子大典、“跟着孔子研学游”推广活动三大主体活动,并在山东全省范围内广泛开展各类孔子文化主题文旅活动。让我们拭目以待!  闪电新闻记者 费燕妮 报道 【编辑:刘阳禾】

第九届象雄文化旅游节在西藏阿里开幕

很多人体检往往检查同样的几个基础项目。其实,不同年龄段体检侧重点截然不同。如何从年龄的角度科学选择体检项目呢?  不同年龄段体检“必查项”有哪些?  30—40岁人群 “三高”是体检重点  30岁后人体各项机能虽处于巅峰状态,但这个年龄段的人普遍工作压力大、应酬多,饮食习惯不科学以及运动量不足,容易发胖。-->  这一时期要重点关注血压、血糖和血脂变化,若有异常需马上调整。  专家建议  每半年检查一次血压、血糖和血脂,肥胖人群则每3个月检查一次。  女性重点关注妇科检查、乳腺检查项目。  男性35岁以后,每1至2年增加前列腺检查。  40—50岁人群心血管肿瘤是体检重点  40—50岁年龄段是“健康高危期”,心血管疾病风险增加,必须关注心脏问题;同时,这个年龄段,癌症发病逐渐增多。  专家建议  心脏彩超、心电图等检查不可少。肺部CT不可少,可筛查肺癌。  女性重点关注乳腺及妇科疾病,乳腺超声或钼靶检查筛查乳腺癌,人乳头瘤病毒(HPV)检测加上宫颈细胞学检查筛查宫颈癌。  男性重点关注胃肠疾病,可根据需要选择做胃肠镜,筛查胃癌、结直肠癌等。  有肿瘤家族史,三代以内亲属有肿瘤病史的人,需要及早体检。  50岁以上人群 骨密度血管是体检重点  50岁开始,人体机能衰退,尤其是女性骨质疏松高发。如果出现浑身疼痛、容易骨折等症状,就该考虑是否为骨质疏松。另外,还要警惕胃肠道疾病、动脉粥样硬化。  专家建议  50岁以上人群开始筛查骨密度、骨代谢水平。  警惕萎缩性胃炎、肠息肉、慢性溃疡等疾病癌变,胃肠镜检查不能少。同时关注心脑血管疾病的筛查,如颈动脉超声、心脏彩超、心电图等。另外,做好眼科检查。  关于体检的误区 你“踩雷”了吗?  每年体检成了不少人的健康必修课,但有些错误的做法,可能让体检白做。到底哪些体检观念是错的?怎样才能避开这些坑?我们来一一拆解。  误区一:体检选越贵的项目,效果就越好?  北京世纪坛医院健康体检中心主任 周一思:不对。不是说越贵的检查项目就越好,要选择适合自己的。比如说影像学检查方面,既要考虑能够发现自己的潜在疾病,也要考虑辐射量,比如说PET-CT,能够检查出来很多肿瘤相关方面的疾病,但是价格昂贵,而且它适用于在已经发现疾病的基础上再进行筛查,所以说在体检过程当中并不适用。  误区二:等身体不适再做体检,行吗?  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副主任医师 闫涛:不行,健康体检的目的是对疾病或者说对身体的状况进行早发现,及时干预。如果身体已经出现不适,往往是疾病已经发展到一定的阶段,这个时候就不是去体检而是去就医了。所以体检就是在自我感觉良好的情况下,定期去做的常规身体维护的一个项目。  误区三:体检报告看完不用管后续,对吗?  闫涛:不对,体检报告拿到手里以后一定要仔细阅读。第一,先要仔细阅读体检报告中对于诊断或者阳性结果的描述或者建议干预措施。第二,对于一些重要的或者说是重大的异常结果,一定要及时地去专科医生那里寻求进一步诊断或治疗意见。 【编辑:刘欢】

湖北枝江:循环化改造驱动百亿级产业蝶变

新华社联合国9月26日电在第80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的讲话(2025年9月26日,纽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李强主席女士,各位同事:  今年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也是联合国成立80周年。80年前,全世界无数仁人志士前仆后继,经过艰苦卓绝的战斗打败法西斯,抱着永不再战的理想建立了联合国。  联合国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重要成果,它的建立是人类对两次世界大战浩劫痛定思痛、摆脱丛林法则的历史尝试,开启了构建战后国际秩序、追求和平发展的不凡征程。80年风雨兼程,联合国已成为当今世界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全球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正是因为建立了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人类社会才实现总体和平,迎来前所未有的大发展大繁荣。80年沧海桑田,历史的车轮跨越了世纪,人类社会历经电气化时代、计算机时代,已迈入数字化智能化时代。尽管人类生存发展的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但让世界更美好的追求始终没有改变。回首既往,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宝贵的启示。  第一,和平与发展是各国人民最热切的共同期盼。纵观人类历史,战争和冲突的阴霾虽然从未完全消散,但任何势力也从未能够阻止人们为恢复和平而奋起、为实现发展而拼搏。经历过两次世界大战,我们绝不能淡忘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惨痛教训。过去80年,世界总体和平孕育出全球经济的巨大增长,现在国际社会对推动和平与发展的愿望更加强烈。进一步壮大和平与发展的力量,是我们这一代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二,团结合作是人类进步最强大的力量源泉。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峥嵘岁月里,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历史文化的国家超越差异、并肩作战,最终赢得胜利。随后80年,各国又继续通过沟通协作,经受住了冷战对峙、金融危机、大流行病等重重考验。这些都证明了一个朴素而深刻的道理,那就是团结则共进、分裂则俱损。无论前进道路上有多少困难挑战,只要各国团结一心、精诚合作,就能汇聚起磅礴力量,战胜一切逆流险阻。  第三,公平正义是国际社会最重要的价值追求。80年来,从旧殖民体系的崩塌,到现行国际秩序的建立,再到国际法治实践的完善,历史的进程时刻提醒着人们,当强权凌驾于真理之上,世界就会陷入动乱和衰退,当公平正义得到伸张,社会就能走向稳定和繁荣。人类社会若是退回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时代,就必将面临更多血腥和残暴。在这个世界上,我们既要讲利益,更要讲道义,大国尤其应当如此。惟有坚持大小国家一律平等,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才能让各方权益都得到更好保障。  每一次对历史的回望,都应帮助我们校准当下的方向,以避免步入歧途。当前,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单边主义、冷战思维卷土重来,历经80年的国际规则秩序受到严重冲击,曾经行之有效的国际体系屡遭破坏,引发的种种乱象令人痛心忧虑。人类再一次来到何去何从的十字路口。凡天下有识之士都不禁要问:历经磨难,人类难道不应该更有良知、更加理性地善待彼此、和平共处吗?面对诸如人道主义灾难的种种不堪,难道可以对那些公然践踏公平正义的暴行视而不见、听之任之吗?对一些毫无底线的霸道霸凌行径,难道应该因慑于强权而保持沉默、逆来顺受吗?先辈们在建立联合国之初的那一腔热血和执着追求,难道就任其在历史的天空中随风飘散吗?中国人常讲,不忘初心,方得始终。我这次来到联合国总部,当看到大厦前一字排开的190多面各国国旗迎风招展时,当看到历经岁月洗礼却仍然熠熠生辉的“铸剑为犁”、“打结的手枪”等雕塑作品时,当看到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肤色的工作人员为了人类共同目标通力协作时,我想,这些代表着和平、进步、发展的人、物、景,就是我们纪念胜利的初心所在,就是我们携手奋斗的使命所在。诚然,我们或许不能回到过去,但完全可以创造更好的未来。  中国作为联合国创始会员国,始终积极参与全球事务,努力推动提升人类福祉。这些年,习近平主席先后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全球治理倡议,为应对世界变局、破解紧迫难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特别是这个月初在上海合作组织天津峰会上提出的全球治理倡议,强调奉行主权平等、遵守国际法治、践行多边主义、倡导以人为本、注重行动导向,为建设一个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指引了正确方向,提供了重要路径。中方愿同各方一道采取协调有力行动,解决更多实际问题,推进世界和平与发展。  一是在世界变乱交织之际,我们要共筑和平、共享安全。各国同处地球村,安全上既相互关联又彼此影响。我们应当坚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尊重各国的合理安全关切,同舟共济应对复杂严峻的安全挑战,以对话协商和平解决分歧争端。如果执迷于阵营对抗,动辄诉诸武力,只会让和平越来越远。  中国始终是世界和平安全的坚定维护者。中国是联合国维和行动第二大出资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第一大出兵国,在乌克兰危机、巴以冲突等热点问题上积极劝和促谈,今年还同30多个国家共同建立国际调解院。中国将继续恪守公平公正,从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和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出发,与各方一道探寻和平的最大公约数,为推动政治解决热点问题发挥建设性作用。  二是在全球增长乏力之际,我们要重振合作、谋求共赢。封闭自守无法实现持久发展,开放合作才能不断增强发展动能。现在世界经济低迷困厄,很重要的原因是关税大棒、“筑墙设垒”等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措施增多,最终是大家一起受损。我们应当更加紧密协作,努力寻找和扩大利益交汇点,推动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在相向而行中更好相互成就。  中国始终是全球共同发展的重要推动者。这些年,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对世界经济增长贡献率保持在30%左右。中国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关税总水平已降至7.3%,连续16年是世界第二大进口国。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推动5G、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成果共享,共同培育经济新动能。中国还推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合作遍及150多个国家。当前,中国正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着力扩大国内需求,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有信心有能力保持经济持续向好,继续为世界经济增长提供重要支撑。  三是在多元文明激荡之际,我们要倡导对话、美美与共。中国人常讲:“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世界上各个文明都有其独特价值和底蕴,都应当被承认和尊重。抱持所谓“文明优越论”,以意识形态划圈子,只会造成更多对立和对抗。本着包容态度,更多相互交流和学习,就能凝聚更多共识与合力。  中国始终是文明交流互鉴的积极践行者。和合共生等理念深植于中华民族的血脉,我们积极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从不搞强加于人那一套。未来5年,中国将面向发展中国家实施50个文化、文明领域发展合作项目,举办200期专题研修研讨项目,为推动文明对话、促进文明进步继续作出贡献。  四是在新型挑战频出之际,我们要携手应对、共护家园。气候变化是人类面临的重大挑战。我们要秉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推动《巴黎协定》有效落实,加强绿色经济国际协作。近年来,人工智能、网络通信、生物制造等科技水平飞速提升,但也带来不少潜在风险。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科技向善、公平普惠等原则,加快完善相关治理规则,加强全球治理合作,使科技进步更好真正造福人类。  中国始终是应对全球性挑战的负责任参与者。中国坚持绿色低碳发展道路,构建了全球最大、发展最快的可再生能源体系和最大、最完整的新能源产业链。前天,习近平主席在气候变化峰会上郑重宣布覆盖全经济范围、包括所有温室气体的2035年国家自主贡献,这是中国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采取的又一重大举措。中国致力于同各国深化网络安全、生物安全、外空等领域合作,提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等,倡议成立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这次将向联合国赠送“嫦娥六号”从月球背面采集的月壤样品。中方将继续拿出更多积极行动,同各方协力推进相关领域全球治理。  各位同事,中国愿同各方一道维护联合国的地位和权威,维护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支持联合国通过改革提高效率和履职能力,呼吁提升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和发言权。中方将与联合国建立中国-联合国全球南南发展支持机制,并向其提供1000万美元预算支持,还将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上海建立全球可持续发展中心,加快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历史如潮,大道如砥。面向未来,中国将继续尽己所能,为世界和平与发展贡献力量。一个稳定发展、高度开放的中国,必将为各国带来更多新机遇。一个胸怀天下、勇于担当的中国,必将为世界注入更多正能量。中国愿同各国一道坚守联合国理想,弘扬多边主义精神,积极落实四大全球倡议,朝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崇高目标不断迈进,努力把世界建设得更加和谐美好!  谢谢大家! 【编辑:李润泽】

“何以中国·理想都城”网络主题宣传活动在京启动

中新网张家口9月27日电 “2024年度电力建设工程造价指数(ECCI)”显示,未来三年,陆上风力发电工程单位造价呈现稳中下降趋势,近海海域风力发电工程单位造价将进一步下降并逐步回归合理水平。  该指数由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日前在2025新型电力系统发展(崇礼)论坛——电力工程技术经济论坛上发布。  官方数据显示,我国风电装机规模连续15年稳居世界第一,光伏装机连续10年稳居世界第一。2024年我国风光合计装机规模占全球风光总装机的47%,风光新增装机占全球的63%,领先优势进一步巩固。  从电力工程单位造价指数来看,过去五年,由于建设场地相关投入增加等原因,火力发电工程、水电工程和电网工程单位造价基本呈上涨趋势;由于产业发展及技术进步、建设规模迅速增长、风光设备材料价格下降明显等原因,风力发电工程、光伏发电工程等新能源工程单位造价呈下降趋势。从主要设备材料价格指数来看,受产业政策和布局变化影响,近五年燃煤工程的锅炉价格指数呈现较大涨幅。-->  根据对未来三年电力工程造价指数的预测,火力发电工程单位造价基本稳定、略有上涨,水电工程单位造价仍将有一定幅度上涨,陆上风力发电工程单位造价呈现稳中下降趋势,近海海域风力发电工程单位造价将进一步下降并逐步回归到合理水平,远海海域风电工程单位造价呈现上涨趋势,光伏发电工程单位造价呈现先下降后基本稳定的发展趋势,电网工程单位造价仍将有一定幅度增长。  住建部标准定额司一级巡视员王玮表示,工程造价管理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肩负着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使命,要始终坚持市场化改革、数字化思维引领、标准化推进路径。(完) 【编辑:刘阳禾】

中国“杂技之乡”吴桥:看“洋学生”学杂技

中新网9月26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消息,为认真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各级检察机关依法推动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罪犯门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等8件案例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案件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案例一罪犯门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  【关键词】  暂予监外执行监督 实质化审查 收监执行 检察一体化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应当将罪犯病情及病情诊断书作为审查重点,结合罪犯原判决案情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类型,开展实质化审查。要充分运用好实地走访、司法鉴定等方式,发挥检察一体办案优势,凝聚监督合力。  【基本案情】  罪犯门某,男,1986年4月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2023年7月31日,门某因犯诈骗罪被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和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至2027年11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门某以其患有肺腺癌为由,向和平区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3年12月11日,和平区法院委托盘锦辽油宝石花医院对门某进行病情诊断,罪犯病情诊断书载明门某“胸水查见肿瘤细胞,为腺癌;肺穿刺为腺癌,为非临床治愈期的恶性肿瘤”。2024年2月7日,和平区法院作出对门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同日,门某在其居住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4年3月,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沈阳市检察院)对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和平区检察院)门某暂予监外执行案进行审查,结合门某犯罪情节、从业经历、病情诊断时间等,发现其患病真实性存在疑点,遂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沈阳市检察院重点围绕罪犯门某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开展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指派法医进行专业论证。经法医对门某病情诊断及复查材料深入审查发现,门某在判决生效短时间内即诊断为肺腺癌,而其5个月前在同一家医院进行双肺CT检查时未见异常,病情发展进程及部分病情指标异常。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办案人员前往医院调取了门某的全部诊疗档案资料,并与法医全面分析研判。二是组织病情复查。经调查,门某在被诊断为肺腺癌后,一直在某三级医院治疗且在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前一直规律化疗,之后却未再进行化疗,明显不符合治疗规律。法医随即将新提取到的门某血液样本及其病情确诊时肺组织病理标本委托鉴定,进行病情复查。经DNA比对,确定门某血液样本与肺组织病理标本不属于同一人。  监督意见。2024年10月18日,沈阳市检察院将门某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线索移送至和平区检察院。2024年11月5日,和平区检察院依法向和平区法院制发《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意见书》,要求重新核查门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监督结果。2024年12月6日,和平区法院对门某作出收监执行决定,其暂予监外执行的十个月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同日门某被收押执行。沈阳市检察院经调查,将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的相关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5月19日,铁西分局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对相关人员开展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应结合罪犯原判案情,对病情诊断进行实质化审查。在办案过程中,应结合罪犯原判决案情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类型,围绕罪犯病情诊断及治疗效果,主动向医院工作人员、监管人员、社区群众等了解罪犯实际病情和日常表现。对病情诊断存疑的罪犯,可以重新组织司法鉴定进行;对病理检材真实性存疑的,可通过DNA比对等方法进行来源鉴定。  (二)人民检察院在监督办案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加强与检察技术部门协作,借助专业技术力量提升监督办案的专业性和精准性;加强与检察侦查部门协作,完善信息共享、实现联动办案。深化落实“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全程监督。深化协同履职,深挖伪造病情、诊断造假等相关职务犯罪线索,并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办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二十九条、第六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案例二罪犯郝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  【关键词】  暂予监外执行监督 虚假证明材料 不计入执行刑期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应当将罪犯病情矛盾点和指标异常变化作为审查重点,通过书面审查、对比分析、谈话询问、调取原始检查单据和医疗记录等方式进行深入审查。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并注重深挖相关职务犯罪线索。  【基本案情】  罪犯郝某某,男,1966年10月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2010年8月10日,郝某某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至2025年3月31日止。2010年11月25日,郝某某被交付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13年9月27日、2014年3月25日,河南省监狱管理局以郝某某患有高血压Ш期、心功能Ш级等疾病,先后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二个月;2014年5月19日、2014年11月20日,以郝某某患尿毒症终末期等疾病,又先后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2015年5月15日,又依据相同病情,决定对其继续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10月10日,河南省监狱管理局以郝某某病情好转、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为由,决定对其予以收监执行。2023年5月8日,郝某某被调监至河南省豫北监狱(以下简称豫北监狱)服刑。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1年9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在对河南省第一监狱开展交叉巡回检察中,对在保外就医期间又涉嫌犯罪的郝某某进行了重点审查,发现其尿毒症病发过程异常、与发病前手术病历矛盾,其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存疑,遂指定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新乡市人民检察院重点围绕罪犯郝某某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开展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对罪犯郝某某尿毒症病情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调取郝某某保外就医期间的医疗病历、透析治疗记录等医疗卷宗材料,并对其体征进行查看,发现郝某某未进行过肾移植手术,相关指标不符合尿毒症患者特征。在对负责郝某某尿毒症治疗的医护人员询问后发现,郝某某在医生王某某、喻某某帮助下伪造尿毒症治疗病历,查证了其尿毒症病情造假的基本事实。二是对郝某某心功能Ш级病情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对比分析郝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进行肺大泡手术的病例材料,发现在心功能Ш级的病情下基本不具备进行肺大泡手术的条件,心功能Ш级病情存在造假嫌疑。遂进一步询问了负责心脏彩超检查的医生牛某某,发现其为帮助郝某某伪造患有心功能Ш级疾病、篡改心脏彩超检查相关指标的事实。三是对相关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和责任进行调查核实。通过对涉案医生以及郝某某亲友的询问以及大数据关联分析,发现多名监狱民警、鉴定机构人员、社会医院人员在郝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存在收受财物后通风报信、伪造材料、不正确履职等行为,已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犯罪。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立即将相关渎职犯罪线索报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监督意见。2023年5月8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据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的调查结果,向河南省监狱管理局提出纠正罪犯郝某某历次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监督意见。河南省监狱管理局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并通知豫北监狱启动相关程序。2023年7月10日,豫北监狱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对郝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的建议。  监督结果。2023年7月18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郝某某的监外执行期间(共计四年零十二天)不计入刑期。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先后对监狱民警陈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等9人立案侦查,上述人员先后被判处六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重点环节、关键人员、证明材料的实质化审查,依法提出监督意见。针对违法保外就医通常存在内外勾结、多人配合的特点,特别是对于多次续保的案件,在监督工作中应当强化关联审查意识,围绕相关罪犯历次保外就医的程序启动、组织鉴定、实地考察、审核把关等重点环节进行审查,对参与评议、汇报、评审、提请、决定工作的重点人员进行逐人审查,从而完整还原违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的整个过程,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依法提出将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的监督意见。  (二)人民检察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应当注重发现违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背后的相关职务犯罪线索。人民检察院在纠正违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应围绕产生问题的重点环节、重点人员进行全流程、全方位深挖细查,对可能存在共犯关系的医疗机构人员、鉴定人员以及罪犯亲属等进行全链条查处,最大限度提升监督质效,确保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二条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案例三罪犯王某刚减刑监督案  【关键词】  再审改判 重新报请减刑 悔改表现认定  【要旨】  人民检察院对再审改判致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的情形,除改判无罪外,应监督刑罚执行机关及时报请人民法院对罪犯重新裁定减刑。对重新报请减刑监督案件,应全面审查原减刑裁定依据的证据材料,综合罪犯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等情况判断罪犯是否符合减刑条件。对证明罪犯悔改表现的自书材料等证据存在问题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应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  【基本案情】  罪犯王某刚,男,1980年7月出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西青区。  罪犯王某刚因与他人共同犯罪,于2012年7月2日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25500.57元,同时认定王某刚构成自首。后同案犯提出上诉,2012年11月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2月6日,王某刚被交付天津市津西监狱执行刑罚,后调入天津市李港监狱服刑。2015年3月3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王某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4月30日,王某刚刑满释放。因被害人申诉,经检察机关抗诉,2024年1月22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再审认定王某刚不构成自首,维持原审对其定罪和附带民事赔偿判项,改判王某刚有期徒刑五年,同时认定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刑期自2024年2月2日至2025年8月1日。2024年4月24日,王某刚被交付天津市津西监狱执行刑罚,同年5月15日调入天津市河西监狱(以下简称河西监狱)服刑。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4年7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天津一分院)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罪犯王某刚再审改判后监狱一直未报请法院重新裁定其原判决执行期间被裁定减去的刑期。天津一分院遂针对该问题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天津一分院围绕监狱是否应报请重新裁定减刑以及王某刚是否符合减刑条件,开展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核实监狱报请王某刚重新裁定减刑的情况。经调阅档案、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查明王某刚属于因再审改判致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减刑假释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监狱应当及时报请法院重新作出是否减刑的裁定,但河西监狱未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报请。二是全面审查王某刚原减刑裁定依据的证据材料。经审查发现,王某刚系故意伤害犯罪,有二次犯罪前科且系累犯,服刑期间反映其认罪悔罪态度的多份《半年评审鉴定表》、思想汇报等自书材料非同一笔迹书写。三是对王某刚自书材料存在的问题开展调查核实。经审查发现,王某刚2015年减刑考核期内共5份自书材料,字迹不一致。经委托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检验鉴定,上述自书材料中的4份非王某刚本人书写。王某刚也无法对其作出合理解释。经询问王某刚及时任管教民警、审阅当年减刑案卷,发现王某刚具有文字书写能力,不存在特殊原因致不能书写的情形。  监督意见。天津一分院调查后,于2024年7月监督河西监狱启动重新报请法院裁定减刑程序。2024年9月19日,河西监狱就拟对王某刚提请减刑九个月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天津一分院经全面审查王某刚原减刑裁定依据的证据材料,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罪犯王某刚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于2024年10月17日向河西监狱提出不建议对王某刚予以减刑的检察意见。河西监狱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于2024年11月4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裁定对王某刚不予减刑的意见。  监督结果。2024年12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王某刚不予减刑。  【典型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对于再审改判致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的情形,除改判无罪外,应监督刑罚执行机关及时报请法院对罪犯重新裁定减刑。根据《减刑假释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再审裁判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自动失效,执行机关应当及时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是否减刑、假释的裁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查阅罪犯档案、开展个别谈话、受理控告申诉等方式,重点审查因再审等原因被改判的罪犯是否存在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需要报请重新裁定的情况,发现刑罚执行机关未及时启动报请程序的,应依法监督纠正。  (二)人民检察院办理再审改判后报请重新裁定减刑的监督案件,应全面审查罪犯是否符合减刑条件。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对原减刑裁定依据的证据材料进行重新审查,并考虑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一贯表现等各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针对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自书材料等证据存在疑问的,可以围绕形成问题原因、能否合理解释、对悔改表现的影响等要素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查不能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依法提出建议不予减刑的检察意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案例四罪犯王某星减刑监督案  【关键词】  撤销减刑 调查核实 借卡消费 违规“捎买带”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监督案件,应当加强对“借卡消费”、违规“捎买带”等违规违法问题的调查核实,准确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发现减刑裁定不当的,依法监督人民法院撤销不当减刑裁定,对发现的监管民警违规违法问题线索,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基本案情】  罪犯王某星,男,1988年12月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  2013年3月14日,王某星因抢劫罪被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至2027年7月5日止。2013年4月3日,罪犯王某星被交付湖北省襄北监狱服刑(以下简称襄北监狱)。服刑期间,分别于2016年5月6日、2022年6月27日被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二个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3年11月,襄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下称襄阳城郊院)派驻襄北监狱检察室在与刑满释放罪犯谈话时,发现罪犯王某星在2022年6月27日减刑的考核期内存在“借卡消费”等违法行为,原减刑裁定可能不当。  调查核实。襄阳城郊院以罪犯王某星在已裁定减刑的考核期内是否存在违反监规行为及监狱民警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为重点,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是调查核实罪犯王某星“借卡消费”问题。审查王某星减刑案卷中计分考核、立功奖惩、评审记录、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材料,发现王某星虽然财产性判项已经履行完毕,但违反罪犯零用金管理要求,于2019年12月至2021年5月期间利用罪犯林某某、高某的账号,违规个人消费1.25万元。二是调查核实违规“捎买带”问题。经调查查明,2018年至2022年,罪犯王某星请托管教民警谢某某、黄某某利用管教民警的身份便利,先后多次私自为罪犯王某星传递香烟、茶叶、槟榔、书籍及衣服、袜子等违规物品。三是调查核实罪犯王某星违反亲情电话管理问题。通过复听王某星会见和亲情电话录音,发现王某星违反会见通信管理规定,编造刑满罪犯唐某某为其亲属关系拨打亲情电话,向唐某某打听监外情况及让其亲属在监外找关系携带物品进监的事实。  监督意见。襄阳城郊院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认为罪犯王某星使用他人账户消费、转账,违反了罪犯零用金管理制度,于2023年12月1日向襄北监狱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监狱撤销罪犯王某星相关奖励及所获的减刑,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认为民警谢某某、黄某某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物品,于2023年12月25日向襄北监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建议纠正处理;认为罪犯王某星存在请托民警传递信件或者物品等行为,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于2024年1月24日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纠正不当减刑裁定意见书》,提出撤销减刑裁定的意见。  监督结果。襄北监狱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对罪犯王某星给予警告处分,撤销其违法获得的表扬奖励,并集中开展“借卡消费”、违规“捎买带”等违规问题专项清查防范工作。2024年2月2日,襄北监狱给予民警谢某某、黄某某警告等处分。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于2024年3月26日裁定撤销罪犯王某星2022年6月27日的减刑。  【典型意义】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减刑监督案件时,应当加强对“借卡消费”、违规“捎买带”等违规违法问题的调查核实。既要审查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也要审查罪犯的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既要审查罪犯劳动改造、监管改造等客观方面的表现,也要审查罪犯思想改造等主观方面的表现。对“借卡消费”、违规“捎买带”、计分异常、奖惩不适当等违规违法问题,应当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通过与刑满释放人员谈话、复听会见和亲情电话录音、数据对比、查看监控视频等方式,准确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同时要深挖违规违法减刑背后可能存在的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依法立案侦查,属于其他机关管辖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办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第二十二条案例五罪犯王某减刑监督案  【关键词】  有期徒刑减刑 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 先行羁押 刑期折抵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有期徒刑减刑监督案件时,应当准确把握“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期限。实际执行刑期应当包含罪犯在监狱内服刑刑期和送交监狱执行前的羁押期限。对于监狱未考虑罪犯已羁押期限,仅以该犯在狱内服刑期限未达到“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为由不予提请减刑的,检察机关应当监督纠正。  【基本案情】  罪犯王某,男,1993年1月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2021年11月6日,王某伙同陆某因涉嫌强奸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2022年5月20日,王某被提起公诉,法院因新冠疫情原因决定中止审理。2022年11月22日,王某因犯强奸罪系从犯且未遂,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24年11月5日止。王某同案犯陆某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9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3年6月20日,王某被交付上海市新收犯监狱执行,后调监至上海市白茅岭监狱服刑。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4年7月,上海市军天湖农场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军天湖检察院)派驻上海市白茅岭监狱检察室在日常检察中发现,白茅岭监狱以罪犯王某在监狱服刑的时间无法满足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为由,未将其列入拟提请减刑名单。军天湖检察院认为监狱对王某不予减刑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军天湖检察院围绕罪犯王某是否符合减刑条件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调取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等原始档案材料,查明王某在被交付监狱执行前,因检察机关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法院中止审理、同案犯上诉等司法程序,已被先行关押一年七个月,超过其三年有期徒刑刑期的一半,致使其交付执行后在监狱服刑时间不足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是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集体讨论认为,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减刑案件中“不少于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实际执行刑期起算点没有明确规定,但监狱以交付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实际执行刑期,不符合刑法中刑期折抵的基本原理,且与假释刑期折抵的做法不一致,应当予以监督纠正。三是对罪犯王某减刑条件进行实质化审查。经审查王某的自书材料、计分考核情况、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认罪悔罪评估意见表等材料,了解其交付监狱执行前关押期间的表现情况。王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适用减刑。  监督意见。军天湖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罪犯王某确有悔改表现,合并计算送交监狱执行前的羁押期限和入监服刑期限后满足“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要求,符合减刑的条件。2024年7月24日,军天湖检察院向白茅岭监狱书面提出对王某报请减刑的检察意见。白茅岭监狱采纳军天湖检察院的意见,于2024年7月30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对罪犯王某予以减刑一个月。  监督结果。2024年8月3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王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后军天湖检察院与辖区内监狱、法院形成类案办理共识,办理3件同类型有期徒刑减刑监督案件,均获法院裁定支持,取得良好办理效果。  【典型意义】  刑法规定有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期限,应当包含罪犯在监狱中服刑刑期和送交监狱执行前的羁押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罪犯被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至被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前一直处于人身自由被剥夺的状态,该期限应当包含在刑法规定的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期限内,这符合刑法中的刑期折抵基本原理,能够充分保障罪犯合法权益,也与司法解释等规定中对假释罪犯计算实际执行刑期时折抵先行羁押期限的做法相协调。检察机关办理该类罪犯减刑时,要对罪犯刑期计算、送交监狱执行前羁押期间表现和狱内服刑表现等进行全面审查。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条案例六罪犯田某减刑监督案  【关键词】  没收财产判项 终结执行 确有悔改表现 实质化审查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监督案件,应当准确把握罪犯没收财产判项执行情况与“确有悔改表现”认定之间的关系。没收财产判项的执行应以判决生效时罪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为限,除罪犯具有隐匿财产、妨害执行等法定情形外,不应因罪犯没收财产判项未执行完毕对其从严适用减刑。检察机关应重点审查罪犯是否有隐匿财产、妨害执行等情形,保证国家法律在减刑案件中准确适用。  【基本案情】  罪犯田某,男,1987年10月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2010年6月13日,田某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田某上诉后又撤回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6日裁定准许撤回上诉。2010年10月22日,田某被交付陕西省汉中监狱执行刑罚。判决生效后,田某主动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3000元,用以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罚,除此以外法院未查到其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2013年4月2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罪犯田某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后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10月12日、2018年6月14日、2021年12月20日对田某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六个月、六个月,刑期至2029年10月24日。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4年9月,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驻汉中监狱检察室(以下简称汉中监狱检察室)收到监狱服刑人员田某来信,称其原判财产性判项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已收到法院终结执行裁定,但监狱以其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完毕为由拟扣减其相应减刑幅度。  调查核实。汉中监狱检察室针对罪犯田某从严减刑的问题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对罪犯申诉情况调查核实。汉中监狱检察室及时审查罪犯田某的减刑卷宗,并与监狱沟通,查明法院依据财产刑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对田某裁定为“对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监狱据此认为,田某没收财产判项未执行完毕,故在提请减刑时从严掌握。二是全面审查罪犯减刑条件。经综合审查田某服刑期间改造表现材料,其能够遵守监规纪律,真诚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适用减刑。三是核查罪犯田某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汉中监狱检察室通过向执行法院、罪犯田某所在社区沟通了解、与田某的管教民警和同监区罪犯谈话等方式,结合罪犯田某的终结执行裁定、个人财产申报、狱内消费记录及狱内账户明细等材料,认定田某在判决生效时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田某不具有隐匿财产、妨害执行等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性判项执行规定》)第九条,不影响对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不应从严适用减刑。四是开展类案梳理。汉中监狱检察室及时对在办的同批次案件进行审查,发现了其他5件与田某情况类似的案件,该5名罪犯被判决没收财产,法院出具执行裁定的结论均为“对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监狱同样以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完毕为由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  监督意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监狱在未发现罪犯田某具有隐匿财产、妨害执行等法定情形下,以田某没收财产判项执行情况对其从严适用减刑不符合相关规定,遂于2024年11月7日向汉中监狱提出调整田某减刑幅度的监督意见。汉中监狱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将田某拟减刑幅度由五个月调整为六个月,并于2024年11月26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同时,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监督汉中监狱对另外5件情况类似的减刑案件一并调整减刑幅度。  监督结果。2025年1月22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田某裁定减刑六个月。此案办理后,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汉中市辖区内的两所监狱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对没收财产判项执行与减刑的关系等问题达成共识。  【典型意义】  (一)对于涉没收财产判项罪犯,没收财产判项的执行应以判决生效时罪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为限,未发现其具有隐匿财产、妨害执行等法定情形的,一般不应因其没收财产判项未执行完毕而从严适用减刑。根据《财产性判项执行规定》第九条,判处没收财产的,除具有隐匿财产、妨害执行等法定情形外,没收财产判项执行情况一般不影响对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根据法律规定,没收财产判项的执行应以判决生效时罪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为限,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没收财产判项罪犯减刑监督案件时,经审查,罪犯不具有隐匿财产、妨害执行等法定情形,应提出不予从严适用减刑的监督意见。  (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没收财产判项罪犯减刑监督案件时,应着重审查罪犯是否具有隐匿财产、妨害执行等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实地调查、走访、询问执行地法院以及罪犯户籍地相关部门意见,与罪犯的管教民警和同监区罪犯谈话等方式,结合法院提供的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材料、罪犯个人财产申报、狱内消费记录及狱内账户明细等材料,对罪犯在判决生效时的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进行实质化审查。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五条、第五百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案例七罪犯陈某某减刑监督案  【关键词】  累犯 毒品再犯 减刑从严情节认定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毒品罪犯减刑案件,应当准确把握减刑从严情节的认定。对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应认定罪犯只具有一种减刑从严情节,不应将累犯和毒品再犯作为两个减刑从严情节累加扣减减刑幅度。  【基本案情】  罪犯陈某某,女,1972年1月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  2013年9月10日,陈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0月5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12日,陈某某再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提请批准逮捕。2017年12月26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陈某某于当日被依法释放。2021年6月1日,万州区公安局因发现新证据再次将陈某某抓获后提请批准逮捕,同年6月2日陈某某被批准逮捕。2021年9月30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认定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对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追缴,刑期至2029年3月15日止。2021年11月17日,陈某某被交付重庆市江北监狱执行刑罚。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4年5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重庆检察一分院)在依法审查重庆市江北监狱拟提请减刑罪犯案卷时,发现监狱以罪犯陈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具有两个减刑从严情节为由,拟对陈某某分别扣减一个月的减刑幅度。重庆检察一分院认为监狱对陈某某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遂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围绕罪犯陈某某具有的减刑从严情节,重庆检察一分院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审查监狱移送的案卷材料。通过审查罪犯陈某某历次犯罪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刑满释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证实罪犯陈某某2013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实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二是审查陈某某减刑案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区长办公会记录、减刑评审会记录及监狱拟提请减刑幅度相关材料,了解监狱对陈某某扣减减刑幅度的原因。监狱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减刑假释规定》)第七条,累犯和毒品再犯都是从严适用减刑的情节,陈某某同时具有该两个情节,应当累加扣减减刑幅度。三是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意见。经论证一致认为,参照《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毒品案件纪要》),“对于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量刑时不得重复从重处罚”,据此规定精神,罪犯陈某某系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在计算减刑幅度时不应作为两个从严情节累加扣减。四是全面审查罪犯陈某某悔改表现。经综合审查陈某某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相关材料,其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适用减刑。  监督意见。重庆检察一分院审查后认为,监狱未考虑到罪犯陈某某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系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的情况,参照《毒品案件纪要》的规定精神,不应认定陈某某具有两个并列的减刑从严情节。2024年5月11日,重庆检察一分院向江北监狱出具了建议调整减刑幅度的检察意见,江北监狱采纳了检察监督意见,对陈某某拟提请减刑幅度由原来的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调整为七个月。2024年5月15日,江北监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监督结果。2024年6月1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  人民检察院办理毒品罪犯减刑监督案件时,对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应认定为只具有一个减刑从严情节。《减刑假释规定》第七条将累犯和毒品再犯分别作为减刑案件从严掌握的情节。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罪犯减刑案件时,要准确把握和适用该规定。对于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可参照《毒品案件纪要》中“量刑时不得重复从重处罚”的规定,按照一个减刑从严情节予以适用。对发现扣减幅度不当的减刑案件,应提出监督意见,确保刑罚增减依法有据,发挥减刑激励作用,实现宽严相济。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  《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九条案例八罪犯陆某某减刑监督案  【关键词】  身份不明罪犯减刑 认罪悔罪 再犯罪的危险 实质化审查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判决时“身份不明”罪犯的减刑监督案件,应当对罪犯身份情况开展实质化审查。对刑罚执行期间没有故意隐瞒真实身份,能够调查核实清楚且确有悔改表现的,监狱以罪犯身份不明不予减刑的,应当提出可以适用减刑的监督意见。  【基本案情】  罪犯陆某某,男,身份信息不明,自报1995年2月出生,云南省文山州人。  2016年9月29日,陆某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1.06万元,刑期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26年11月4日止。2016年10月17日,陆某某被交付湖南省网岭监狱执行刑罚,后调监至岳阳监狱服刑。2019年7月31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陆某某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6年5月4日止。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3年2月,岳阳市荆剑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荆剑地区检察院)对岳阳监狱长期未减刑罪犯开展排查,发现陆某某多次提出减刑申请,但岳阳监狱认为陆某某身份不明,2019年后一直未对其提请减刑。  调查核实。荆剑地区检察院围绕陆某某身份不明原因和是否符合减刑条件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核实陆某某2019年以后未提请减刑原因。通过调阅档案材料、询问监管民警、罪犯了解到,陆某某曾于2019年7月31日被裁定减刑六个月,但2021年“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实质化审理意见》)规定,罪犯刑罚执行期间不真心悔罪,仍不讲真实姓名、住址,且无法调查核实清楚的,一律不予减刑。岳阳监狱以此认为陆某某属“身份不明”,未对其再次提请减刑。二是对陆某某身份开展实质化审查。通过查阅陆某某《入监登记表》、亲情电话记录、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发现有其母亲黄某的相关信息,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亲子鉴定,证明黄某和陆某某确系母子。黄某表示,陆某某系在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农村家中出生,一直未办理出生证明和户籍登记。三是评估陆某某服刑期间表现。通过查阅计分考核记录、获得表扬情况、询问监管民警、同监区罪犯等,查明陆某某自2019年减刑后认罪伏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多次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提请条件。  监督意见。荆剑地区检察院调查核实后认为,陆某某与黄某血缘关系明确,相关陈述真实,没有故意隐瞒真实身份,且已查证属实,不属于“在刑罚执行期间不真心悔罪,仍不讲真实姓名、住址,且无法调查核实清楚”情形,综合其改造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2023年2月20日,荆剑地区检察院向岳阳监狱建议对陆某某启动减刑。岳阳监狱于2023年3月24日以18个“0”临时编号替代公民身份号码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陆某某减刑五个月。  监督结果。2023年4月26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陆某某减刑五个月。同时,荆剑地区检察院联合岳阳监狱赶赴广南县为陆某某办理了户籍登记,获得了公民身份号码。陆某某被裁定减刑后,积极服刑改造,于2025年5月再次被减刑六个月。荆剑地区检察院监督岳阳监狱对另外6名身份不明罪犯进行清查,通过采取人脸识别、指纹比对等方法查实2人真实身份,帮助1名罪犯恢复被注销的户籍,监督撤销1名冒名顶替罪犯的减刑裁定。  【典型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办理“身份不明”罪犯减刑监督案件,对于罪犯身份情况应注重调查核实。通过调阅罪犯档案、查询罪犯通信会见、汇款记录等综合研判罪犯身份的可核查性。对于非故意隐瞒,经调查核实可查明真实身份的罪犯,通过调取户籍信息、出生医学证明等有关材料,走访有关单位和知情人员,利用人脸识别、指纹比对、DNA鉴定等技术手段确认罪犯身份。  (二)对判决时“身份不明”的罪犯,刑罚执行期间没有故意隐瞒真实身份且能够调查核实清楚的,不影响适用减刑。《实质化审理意见》第九条,明确了“身份不明”罪犯减刑问题的适用。检察机关在审查“身份不明”罪犯减刑监督案件时,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于刑罚执行期间故意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表明其主观上不认罪悔罪,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对罪犯无身份信息但如实陈述且查证属实的,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准确陈述身份信息但能够调查核实清楚的,应结合罪犯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服刑期间一贯表现等因素,综合认定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可以适用减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九条 【编辑:田博群】

报告显示,2020年至2024年全球数字贸易出口年均增速12.1%

福建舰从建造到下水再到海试,一直都备受关注,现如今大家更是对它的入列无比期待。一起回顾福建舰发展历程视频:福建舰已完成多次海试 进度远超预期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福建舰,舷号18,是我国完全自主设计建造的首艘弹射型航空母舰,于2022年6月17日正式下水,满载排水量8万余吨,采用平直通长飞行甲板,配置电磁弹射和阻拦装置,是全球首艘采用常规动力电磁弹射技术的航空母舰。  2023年11月30日,国防部新闻发言人吴谦大校回应福建舰相关问题时表示,福建舰正在开展系泊试验。  2024年5月8日,福建舰圆满完成为期8天的首次航行试验任务,顺利返回江南造船厂码头。试航期间,福建舰完成了动力、电力等系统设备一系列测试,达到了预期效果。  2025年9月12日,海军新闻发言人冷国伟海军大校介绍,福建舰通过台湾海峡,赴南海相关海域开展科研试验和训练任务。  从2024年5月福建舰启动首次海试,至2025年9月宣布完成关键弹射试验,在一年多时间内顺利开展多次海试,进度远超预期。  福建舰三型舰载机弹射起飞和着舰训练完成,人民海军三航母时代即将到来,拥有三艘航空母舰的人民海军远海护卫能力和防卫能力都将会大幅提升。  双航母会形成更为强大的联合作战能力  未来福建舰是否会和辽宁舰、山东舰组成双航母编队?电磁弹射和滑跃起飞两种方式的航母如何进行融合训练?  总台军事观察员 魏东旭:福建舰与山东舰或辽宁舰可以构成双航母编队体系。而且不是1+1>2这么简单,两个航母可以形成更为强大的联合作战能力。  山东舰和辽宁舰上目前没有配备舰载的固定翼预警机,如果利用福建舰上的空警-600,就可以带动两艘航母上的舰载机编队进行协同作战。整个舰载机体系的环境感知能力会有所提升,而且也可以起到互为备份的作用。比如说其中一艘航母因为某种情况,舰载机无法着舰,另外一艘航母就要扮演临时海上移动机场的角色,让A航母上的舰载机到B航母上进行着舰。在作战使用的过程中,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会更强。  航母福建舰已经完成了多次的海上测试,全舰状态非常好,已经达到了技术要求。平台靠谱、舰载机靠谱,新的舰载机已经具备了实战化能力,激动人心的时刻指日可待。--> 【编辑:刘阳禾】

从赛场荣光到创业逐梦 湖南“独臂强者”书写别样人生

2025年9月27日5时49分在甘肃定西市陇西县(北纬34.89度,东经104.59度)发生5.6级地震,震源深度10公里,距离天水市区148公里。地震发生后,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迅速响应,立即调集定西、兰州、天水支队集结280名消防救援人员、42辆消防车、2000余件套装备器材在营区集结,定西支队陇西大队前突力量已出动。-->  目前,暂未接到房屋倒塌及人员伤亡警情,总队指挥中心持续跟踪震中情况。  (总台央视记者 刘京) 【编辑:李润泽】

《马丘比丘:你的第七感》中文版发布

新华社联合国9月26日电在第80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的讲话(2025年9月26日,纽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李强主席女士,各位同事:  今年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也是联合国成立80周年。80年前,全世界无数仁人志士前仆后继,经过艰苦卓绝的战斗打败法西斯,抱着永不再战的理想建立了联合国。  联合国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重要成果,它的建立是人类对两次世界大战浩劫痛定思痛、摆脱丛林法则的历史尝试,开启了构建战后国际秩序、追求和平发展的不凡征程。80年风雨兼程,联合国已成为当今世界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全球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正是因为建立了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人类社会才实现总体和平,迎来前所未有的大发展大繁荣。80年沧海桑田,历史的车轮跨越了世纪,人类社会历经电气化时代、计算机时代,已迈入数字化智能化时代。尽管人类生存发展的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但让世界更美好的追求始终没有改变。回首既往,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宝贵的启示。  第一,和平与发展是各国人民最热切的共同期盼。纵观人类历史,战争和冲突的阴霾虽然从未完全消散,但任何势力也从未能够阻止人们为恢复和平而奋起、为实现发展而拼搏。经历过两次世界大战,我们绝不能淡忘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惨痛教训。过去80年,世界总体和平孕育出全球经济的巨大增长,现在国际社会对推动和平与发展的愿望更加强烈。进一步壮大和平与发展的力量,是我们这一代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二,团结合作是人类进步最强大的力量源泉。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峥嵘岁月里,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历史文化的国家超越差异、并肩作战,最终赢得胜利。随后80年,各国又继续通过沟通协作,经受住了冷战对峙、金融危机、大流行病等重重考验。这些都证明了一个朴素而深刻的道理,那就是团结则共进、分裂则俱损。无论前进道路上有多少困难挑战,只要各国团结一心、精诚合作,就能汇聚起磅礴力量,战胜一切逆流险阻。  第三,公平正义是国际社会最重要的价值追求。80年来,从旧殖民体系的崩塌,到现行国际秩序的建立,再到国际法治实践的完善,历史的进程时刻提醒着人们,当强权凌驾于真理之上,世界就会陷入动乱和衰退,当公平正义得到伸张,社会就能走向稳定和繁荣。人类社会若是退回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时代,就必将面临更多血腥和残暴。在这个世界上,我们既要讲利益,更要讲道义,大国尤其应当如此。惟有坚持大小国家一律平等,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才能让各方权益都得到更好保障。  每一次对历史的回望,都应帮助我们校准当下的方向,以避免步入歧途。当前,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单边主义、冷战思维卷土重来,历经80年的国际规则秩序受到严重冲击,曾经行之有效的国际体系屡遭破坏,引发的种种乱象令人痛心忧虑。人类再一次来到何去何从的十字路口。凡天下有识之士都不禁要问:历经磨难,人类难道不应该更有良知、更加理性地善待彼此、和平共处吗?面对诸如人道主义灾难的种种不堪,难道可以对那些公然践踏公平正义的暴行视而不见、听之任之吗?对一些毫无底线的霸道霸凌行径,难道应该因慑于强权而保持沉默、逆来顺受吗?先辈们在建立联合国之初的那一腔热血和执着追求,难道就任其在历史的天空中随风飘散吗?中国人常讲,不忘初心,方得始终。我这次来到联合国总部,当看到大厦前一字排开的190多面各国国旗迎风招展时,当看到历经岁月洗礼却仍然熠熠生辉的“铸剑为犁”、“打结的手枪”等雕塑作品时,当看到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肤色的工作人员为了人类共同目标通力协作时,我想,这些代表着和平、进步、发展的人、物、景,就是我们纪念胜利的初心所在,就是我们携手奋斗的使命所在。诚然,我们或许不能回到过去,但完全可以创造更好的未来。  中国作为联合国创始会员国,始终积极参与全球事务,努力推动提升人类福祉。这些年,习近平主席先后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全球治理倡议,为应对世界变局、破解紧迫难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特别是这个月初在上海合作组织天津峰会上提出的全球治理倡议,强调奉行主权平等、遵守国际法治、践行多边主义、倡导以人为本、注重行动导向,为建设一个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指引了正确方向,提供了重要路径。中方愿同各方一道采取协调有力行动,解决更多实际问题,推进世界和平与发展。  一是在世界变乱交织之际,我们要共筑和平、共享安全。各国同处地球村,安全上既相互关联又彼此影响。我们应当坚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尊重各国的合理安全关切,同舟共济应对复杂严峻的安全挑战,以对话协商和平解决分歧争端。如果执迷于阵营对抗,动辄诉诸武力,只会让和平越来越远。  中国始终是世界和平安全的坚定维护者。中国是联合国维和行动第二大出资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第一大出兵国,在乌克兰危机、巴以冲突等热点问题上积极劝和促谈,今年还同30多个国家共同建立国际调解院。中国将继续恪守公平公正,从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和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出发,与各方一道探寻和平的最大公约数,为推动政治解决热点问题发挥建设性作用。  二是在全球增长乏力之际,我们要重振合作、谋求共赢。封闭自守无法实现持久发展,开放合作才能不断增强发展动能。现在世界经济低迷困厄,很重要的原因是关税大棒、“筑墙设垒”等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措施增多,最终是大家一起受损。我们应当更加紧密协作,努力寻找和扩大利益交汇点,推动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在相向而行中更好相互成就。  中国始终是全球共同发展的重要推动者。这些年,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对世界经济增长贡献率保持在30%左右。中国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关税总水平已降至7.3%,连续16年是世界第二大进口国。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推动5G、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成果共享,共同培育经济新动能。中国还推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合作遍及150多个国家。当前,中国正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着力扩大国内需求,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有信心有能力保持经济持续向好,继续为世界经济增长提供重要支撑。  三是在多元文明激荡之际,我们要倡导对话、美美与共。中国人常讲:“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世界上各个文明都有其独特价值和底蕴,都应当被承认和尊重。抱持所谓“文明优越论”,以意识形态划圈子,只会造成更多对立和对抗。本着包容态度,更多相互交流和学习,就能凝聚更多共识与合力。  中国始终是文明交流互鉴的积极践行者。和合共生等理念深植于中华民族的血脉,我们积极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从不搞强加于人那一套。未来5年,中国将面向发展中国家实施50个文化、文明领域发展合作项目,举办200期专题研修研讨项目,为推动文明对话、促进文明进步继续作出贡献。  四是在新型挑战频出之际,我们要携手应对、共护家园。气候变化是人类面临的重大挑战。我们要秉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推动《巴黎协定》有效落实,加强绿色经济国际协作。近年来,人工智能、网络通信、生物制造等科技水平飞速提升,但也带来不少潜在风险。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科技向善、公平普惠等原则,加快完善相关治理规则,加强全球治理合作,使科技进步更好真正造福人类。  中国始终是应对全球性挑战的负责任参与者。中国坚持绿色低碳发展道路,构建了全球最大、发展最快的可再生能源体系和最大、最完整的新能源产业链。前天,习近平主席在气候变化峰会上郑重宣布覆盖全经济范围、包括所有温室气体的2035年国家自主贡献,这是中国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采取的又一重大举措。中国致力于同各国深化网络安全、生物安全、外空等领域合作,提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等,倡议成立世界人工智能合作组织,这次将向联合国赠送“嫦娥六号”从月球背面采集的月壤样品。中方将继续拿出更多积极行动,同各方协力推进相关领域全球治理。  各位同事,中国愿同各方一道维护联合国的地位和权威,维护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支持联合国通过改革提高效率和履职能力,呼吁提升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和发言权。中方将与联合国建立中国-联合国全球南南发展支持机制,并向其提供1000万美元预算支持,还将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上海建立全球可持续发展中心,加快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历史如潮,大道如砥。面向未来,中国将继续尽己所能,为世界和平与发展贡献力量。一个稳定发展、高度开放的中国,必将为各国带来更多新机遇。一个胸怀天下、勇于担当的中国,必将为世界注入更多正能量。中国愿同各国一道坚守联合国理想,弘扬多边主义精神,积极落实四大全球倡议,朝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崇高目标不断迈进,努力把世界建设得更加和谐美好!  谢谢大家! 【编辑:李润泽】

探访云南建水双龙桥

央广网北京9月26日消息(记者冯仪)9月25日,2025年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国际研讨会在北京举行。研讨会上发布了什么重磅成果?戳图速览!--> 【编辑:付子豪】

吉林开通G331沿边开放旅游大通道 助力兴边富民

数智化对劳动关系与就业质量的影响并非单向的冲击,而是可通过技术赋能、组织变革、关系协调的协同联动,将技术变革转化为劳动关系和就业质量提升的动力。需立足国家战略,构建“宏观定位-中观政策-微观落地”的协同体系,将机制创新转化为长效实践。-->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是新时代新征程就业工作的新定位、新使命”。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数智化作为重塑我国劳动关系与就业质量的重要力量,既带来技术替代、权益模糊的挑战,也蕴含技术赋能、质量升级的机遇。如何在数智化浪潮中重构劳动关系、提升就业质量,成为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战略目标的关键命题。需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把握内涵重构、机制创新、政策协同的逻辑主线,主动应对变革、创新治理模式,才能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与就业质量的持续提升。  内涵重构  数智化技术的全域性、全时性赋能,正彻底打破传统劳动与就业的边界。新一代数字技术不仅改变了“人类作为单一劳动主体”的格局,更催生出人机协同、远程协作、平台用工等新型形态,使劳动关系与就业质量的内涵发生深刻重构,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亟待破解的现实难题。  劳动关系:从“雇佣从属”到“价值共创”的边界重构。传统劳动关系模式下,以“雇主-雇员”的固定从属关系为核心,劳动时间、场所、内容均相对稳定,权益保障依托明确的劳动合同。而数智化背景下,劳动关系正呈现三大新特征:一是主体多元化。除传统企业与劳动者外,平台方、算法服务商、第三方外包机构等均参与劳动过程,形成“平台-服务商-劳动者”的复杂网络,劳动者与平台间缺乏传统雇佣关系的绑定。二是关系弹性化。数字技术打破时空限制,远程办公、灵活排班成为常态,按需用工模式下劳动者与企业的关系从长期稳定转向项目制的短期协作。三是权益模糊化。平台劳动者社保参保率远低于传统就业群体,劳动权益界定与保护陷入困境。这种重构背后,是劳动关系与人机关系的交织融合。智能算法成为劳动过程的重要管理者,算法调度决定劳动者的接单量、薪酬计算、工作时长;同时,人机协同催生新的分工模式,制造业中机器负责重复性操作与人类负责复杂决策的组合日益普遍,劳动者需与智能设备形成高效协作,这对劳动关系中的技能匹配、责任划分提出新要求。  就业质量:从“数量优先”到“质效并重”的需求升级。传统就业质量评估多聚焦于薪酬水平、工作稳定性等基础指标。数字经济背景下,就业质量的内涵已拓展至数字适配性、职业发展性、权益公平性等维度。从现实来看,当前就业质量面临多重挑战。一是数字技能鸿沟加剧质量分化。数智化推动产业结构向高端化转型,高技能岗位需求激增,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出现岗位缺口。与此同时,“技术更新-技能滞后”的矛盾凸显,数字技术迭代周期缩短,制造业中自动化设备已替代部分程式化岗位,从而导致低技能劳动者面临更大的替代压力。二是灵活就业质量短板明显。据统计,2024年底我国灵活就业人员规模已达2.4亿人,普遍面临收入稳定性低、法定社保覆盖率较低、职业发展空间有限等现实问题,亟需技能升级以适应产业变革。三是工作自主性与压力失衡。数智化虽提升了工作灵活性,但也加剧了工作边界的模糊化。算法监控下,劳动者的工作过程被实时追踪,部分平台通过接单率、好评率等指标对劳动者进行强约束,导致隐性加班普遍存在。此外,数字技术的去人性化倾向,使劳动者与企业的情感联结减弱,职业满意度、认同感持续下降。  机制创新  数智化对劳动关系与就业质量的影响并非单向的冲击,而是可通过技术赋能、组织变革、关系协调的协同联动,构建“直接提升-间接增强-矛盾化解”的多维机制,将技术变革转化为劳动关系和就业质量提升的动力。  技术创新的直接提升效应:重构劳动场景与权益保障。数智化背景下工业互联网、智能调度系统等技术可通过精准匹配供需、优化工作节奏,减少劳动者的无效劳动与过度劳累,实现劳动流程优化,从而降低工作强度。技术创新还能够拓展新型就业空间,创造高质量岗位。数字技术催生出数字内容创作、智能设备运维、数据分析师等新兴职业,这些岗位普遍具备薪酬水平高、职业发展空间广的特征。数字技术催生的云端客服平台还为残疾人、农村剩余劳动力等群体提供灵活就业机会,实现远程就业。此外,数字化赋能权益保障,提升公平性。区块链技术可实现劳动契约、薪酬支付、社保缴纳的全流程存证,解决平台用工中权责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同时,大数据技术可实现社保精准扩面,通过分析平台用工数据,识别未参保劳动者,推送定制化社保方案,提高劳动者社保参保率。  组织变革的间接促进机制:推动劳动关系与就业质量转型。数智化推动企业组织形态从传统层级制、管控型向扁平化、赋能型变革,间接改善劳动关系与就业质量,其核心逻辑在于:组织扁平化提升劳动者自主性,数字技术打破信息壁垒,企业管理层级减少,基层劳动者可直接参与决策,部分互联网企业推行的敏捷团队模式即是典型例证;柔性化管理适配灵活就业需求,针对数智化催生的灵活就业群体,企业通过弹性福利、远程协作工具等柔性管理手段,提升就业质量;数字化培训体系弥合技能鸿沟,帮助劳动者适应数智化需求。  新型劳动关系的协调模式创新:破解人本管理与权益保障困境。针对数智化催生的劳动关系模糊化问题,需构建多元协商、分类保障、技术监管的协调机制,在创新与规范间找到平衡。建立多元主体协商机制,突破传统“企业-劳动者”的二元协商模式,引入政府、平台方、行业协会、工会等多方参与,成立平台经济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定期协商平台用工的薪酬标准、社保缴纳、算法规则等问题。分类设计权益保障方案,根据劳动关系的不同形态,采取差异化保障措施。算法监管破解技术霸权,针对算法滥用导致的劳动权益受损问题,需建立算法透明化、合规化监管机制。推动平台公开算法核心逻辑,增设算法说明模块,清晰告知劳动者算法计算依据,接受劳动者监督;开发算法合规评估工具,防止过度压榨劳动时间、歧视性派单等问题。  政策协同  数智化背景下劳动关系与就业质量的提升,需立足国家战略,构建“宏观定位-中观政策-微观落地”的协同体系,将技术创新、组织变革、关系协调的机制转化为长效实践。  宏观战略定位:明确数智化目标导向机制。结合数字中国建设与高质量充分就业战略,将劳动关系与就业质量提升纳入国家数智化发展全局,设定清晰的分阶段目标。其中,短期目标重点解决权益保障短板,显著提升平台劳动者社保参保率;中期目标聚焦质量提升,培育数字经济高质量就业示范基地,提高农民工数字技能培训覆盖率;长期目标围绕数智化就业治理体系建设,加快形成劳动关系和谐、就业质量均衡、技能适配高效的新格局。需强化区域协同与行业聚焦:东部地区依托数字经济优势,率先探索新型劳动关系治理模式;中西部地区结合产业转移,重点开展农民工数字技能培训,带动当地数字就业岗位增长。同时,制定差异化策略:制造业侧重人机协同劳动关系构建,服务业侧重灵活就业质量提升,平台经济侧重算法监管与权益保障。  中观产业政策:构建数智化就业融合机制。产业政策是推动数智化与就业质量协同发展的关键纽带,因此要从技术创新、人才培养、企业激励方面发力。一是强化技术创新的就业导向,在数字技术研发立项中,将“就业质量影响”纳入评估指标,鼓励研发就业友好型技术。二是构建产教融合的数字技能培训体系,推动高校、职业院校与数字企业合作,开设人工智能、大数据、数字运营等专业,同时建立企业实训基地。三是激励企业提升就业质量,鼓励企业内部建立就业质量评价与激励机制,对就业质量高的企业给予政策倾斜。  微观治理框架:完善数智化保障协作机制。构建政府监管、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的多元协同框架。一是完善数智化监管平台,整合人社、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数据,建立全国劳动就业质量动态监测平台,实时监测劳动关系变化、就业质量指标、劳动纠纷情况。通过大数据分析识别劳动者社保参保率骤降、劳动强度异常升高等潜在风险,及时发出预警并督促整改。二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明确企业在数智化转型中的就业质量责任,要求平台企业建立算法合规审查制度、劳动者权益保障委员会。支持传统企业制定技术转型就业保障计划,确保技术替代岗位的劳动者得到转岗培训机会或补偿。同时,推动企业公开就业质量信息,发布就业质量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监督作用。支持工会、行业协会、公益组织参与劳动关系协调与就业质量监督。  (作者赵曙明 南京大学人文社科资深教授、商学院名誉院长、行知书院院长) 【编辑:王琴】